[導讀]成都商報記者昨日對成都50位市民進行了調查,其中有車族25人,無車族25人,共有41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
名詞解釋
醉酒駕駛: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拘役: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規定,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入罪,這意味著醉酒駕車行為將成為一種犯罪行為,而根據刑法關于拘役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將面臨1到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一消息引發了市民、司法實務和法學界的廣泛關注……
調查:50位市民41人明確支持
成都商報記者昨日對成都50位市民進行了調查,其中有車族25人,無車族25人,共有41位市民明確表示 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希望以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醉酒駕駛;6名市民明確 反對,認為動用刑事處罰手段過于嚴厲,對偶然犯錯的人不公平;還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至于執行效果,大多數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大學研究員,有8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懲治醉駕必須拿出真正有威懾的處罰手段,不能放任,必須嚴打。劉先生是公務員,駕齡6年,他也認為,“醉酒駕駛不禁,無論司機和行人都沒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對此表示 反對,任先生是建筑設計師,駕齡8年,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增加一個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駕如果變成刑事處罰,就要經過法庭審理判決,這個執法成本就高了。教師李小姐則認為,把醉酒駕駛的人當作罪犯有些過了,若沒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對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專家說法:有 支持也有反對
犯罪記錄對醉酒駕駛者威懾大
李剛(四川首位上書全國人大建議修改刑法增設醉駕機動車罪的律師):我們每個人都是公共交通的參與者,都可能遭受到醉酒駕駛的傷害,增加醉酒駕駛罪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醉酒駕駛列為刑事犯罪后,當一個人發現醉酒駕駛可能會帶來刑事犯罪案底記錄的話,一定會更加慎重。只要罪名入了刑法,將來就可根據效果調整刑罰手段,如果還不能有效遏制,我個人認為還應該加重刑罰。
醉駕入刑是保護民生的體現
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規定,是只要有醉酒駕車、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因為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后果再治罪。草案中將醉駕、飆車等行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護民生的體現,也是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理念的充分體現。
支持
重典治醉駕只是一廂情愿
胡東飛(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這樣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在實踐中,醉酒駕駛的人太多了,加上證據不好固定,其實是沒辦法處理的。對于醉駕入刑可能對駕駛者起到威懾作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的觀點,這只是一廂情愿。另外,醉駕一旦產生危害結果,到底是適用交通肇事還是醉酒駕駛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此外,如果一個人長期醉酒駕駛,是否構成累犯,這也是一個問題。
不應把所有的問題都推給刑法
廖勇(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刑法所針對的刑事犯罪是一種嚴重的反社會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較強惡意,醉酒駕駛者的主觀心態是否符合這一條件值得探討。我 反對醉駕,但這不意味著必須要將該行為上升為犯罪的高度,目前針對未造成后果的醉駕行為,有明確的行政處罰手段,如果執行到位足以遏制醉酒駕駛。增加一個罪名容易,難的是如何有效地執行,如果可以靠行政處罰解決的問題,就沒必要推給刑法。
反對
醉駕入刑需要相關的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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