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0月1日是《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六周年的日子。六年前出臺的這個規定宣告了我國以汽車召回為代表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正式誕生。六年來,我國累計實施汽車召回302起,召回缺陷汽車394.6萬輛,相當于每天召回1800多輛。
召回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是進行缺陷調查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黨委書記、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陳飛表示,在許多情況下,只有進入生產經營場所,特別是銷售者、修理者的經營場所,才能了解某項缺陷的投訴和維修情況,才能最終確定批量的缺陷是否確實是存在,并取得相關證據。但一些生產經營者出于各種考慮,往往會拒絕調查,甚至出現暴力抗拒的情況,我們的調查人員就曾有過多次人身安全遭受威脅的經歷,因此賦予主管部門一定的調查權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從表面上看,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
召回制度讓責任主體方的意識發生變化
國家質檢總局及時發出風險警示通告。告知消費者產品存在風險,這也是缺陷產品管理的重要手段。發出風險警示后,企業不得不加快出臺新的召回方案。并承諾繼續配合缺陷調查,以確認召回維修措施的實際效果。這是盡最大可能保護消費者。
要說明的是,企業是產品安全責任的主體,有責任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如果我們在召回監管中發現企業的召回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將依法責令其采取更為有效的補救措施,甚至再次進行召回,而這可能使企業聲譽遭受巨大的損失。
六年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促進政府轉變職能,讓企業真正承擔起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現在,我國汽車廠商普遍成立了專門的召回管理機構,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正如著名行政法學家應松年所言,召回制度是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產品的安全性。
逐年遞增的召回意味著制度正走向成熟
從2004年實施汽車召回10起、召回30萬余輛開始,六年的時間里,無論是召回的起數,還是召回的數量,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2009年,我國共實施召回56起、召回136萬余輛,這兩個數字均創下新高。
六年來召回的起數和數量越來越多,是否意味著汽車質量的問題越來越多了?對此,陳飛表示:沒有工業品能保證絕對不出現質量問題,承認工業品可能存在缺陷是召回制度的基礎。目前國內汽車產銷量可謂一年一個臺階,召回增加是符合質量發展規律的。
但更為客觀和科學的認識是,召回制度實施六年來,我國汽車產品質量水平有了較大幅度提高。同時,被發現、被糾正的汽車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了,說明汽車召回制度對保護公共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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