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車在高速路上發生故障后警告標志擺放不足150米,造成后車與瀝青罐車追尾,司機徐福智被昌平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少走120米,結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徐福智早已悔青了腸子。然而,這一并不引" />
因為車在高速路上發生故障后警告標志擺放不足150米,造成后車與瀝青罐車追尾,司機徐福智被昌平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少走120米,結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徐福智早已悔青了腸子。然而,這一并不引人注目的起訴消息卻讓不少常跑高速路的職業司機們在物傷其類之余,直接質疑起《交通法》:在高速路上走到150米外放警告標志,不是找死嗎?如果法律條文明顯缺少可操作性,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及時修訂?
司機碼標牌很少合標準
“150米?那么遠?”18日上午10時,正在京港澳高速竇店段應急車道上修車的司機高師傅頗為詫異地反問記者。記者步測了一下,用作提示的三角警告牌和一個滅火器放在車后二十多米處。高師傅說,像他這樣跑長途的貨車司機,每天都會見到路上的事故或故障車,憑經驗,似乎沒有多少人能把警告標志擺到100多米之外。“要是連這么大的車都看不見,還能看見小小的三角牌?”當記者問及有沒有因此而被交警處罰,高師傅非常肯定地回答:“從來沒有。”
周末兩天內,記者特意駕車前往京港澳、南六環、京藏等多條高速公路,步測了所見的4處故障車警告牌距離,最遠的70米,最近的不足10米。
朝陽交通支隊高速路大隊林錦昌副隊長證實了記者的判斷。“我在高速路交通隊十年,司機們碼放的警告牌,絕大多數距離都達不到交通法的標準,其中很多連碼放位置也并不得當。”林副隊長說,警告牌應該放在故障車的正后方,但有不少司機都會把它偏左或偏右。特別是在應急車道上停車修理的時候,不少司機會將警告牌放在最外側的行車道上,碰到不守規矩、想從應急車道超車的司機,警告牌完全無用,后車司機很可能直接撞在故障車上。
在通常狀況下,普通轎車從100公里時速剎車至靜止,距離應在50米以內,只有在冰雪路面上,剎車距離才會大幅增加。《道交法》規定的150米,顯然是給后車留出了足夠的“提前量”,考慮到了超速、超載等現實情況,但卻沒有反過來想一下:前車司機放置警告牌的過程是否同樣危險!
如放標牌時被撞需提供充足證據
站在高速路上采訪時,一輛輛高速行駛的貨車、轎車從記者身邊疾馳而過,時而還有過于性急的司機沿著應急車道高速駛來,直至快撞上故障車才勉強并回行車道。此時手拿警告牌在車后走出150米,不啻一個小型生死考驗。“白天還好得多,要是晚上,在沒路燈的高速路上,誰敢迎著車燈走那么遠?”高師傅對“150米”的規定非常不以為然。
林錦昌副隊長向記者提供了一個解決辦法。他說,一些有經驗、長跑高速的司機會帶上個手電筒,如果夜間必須去放標志牌,就打開手電,給后車司機做個提示。但對于普通北京市民,“誰會沒事在車上放個手電?”冬季常見的雪霧天氣里,危險性更是大大增加。“150米的距離,正常步速需要1分50秒左右,就算小跑,也要1分鐘,以現在的道路狀況,這1分鐘內確實不夠安全。”
如果此時被撞了,且不說肉體痛苦,責任究竟該怎么算?尚權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張青松認為,如果證據充分,事故責任顯然是后車司機的。但前提是,被撞者必須要能提供充分的“我正在去放標牌”的證據,否則后車司機很可能以“對方違法在高速路上行走”為理由,將事故責任推給被撞者。“要是前車只有一個人,又被撞死了,那可就很難說清楚了。”
擁堵路面上哪兒擠出150米
記者查閱《交通法》后發現,“警告牌需擺放在150米外”是針對高速路的要求,城區普通道路無此限制。然而,目前北京京藏、京港澳、京滬等多條高速以及京通快速路上,擁堵程度早不下于城區道路,高峰時段,還有誰能在擁擠車流中殺出條150米的“血路”?
張青松律師說:“法律的某些硬性規定,帶來的后果就是無法執行。《交通法》應該放之四海而皆準,但以北京目前的道路情況,很多高速路也嚴重堵車,如果故障車司機沒辦法把標牌放到150米外,難道警察還要來追究責任?如果就此出了事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他認為,當出現法律在現實中任何人都無法執行的情況,“就屬于‘用立法的方式破壞法律’。”
“別人都不罰 偏偏我被判?”
記者從多個交通支隊了解到,現在針對“設置警告牌距離不足”的普遍現象,一線民警到場后一般對司機進行警告,在處置事故或故障時還會將警車停在故障車、事故車后方,打開警燈作為警告,但很少嚴格依照《北京市實施<道交法>辦法》的規定,對司機處以200元罰款。
類似的“輕微違法不處罰”的現象還有騎車帶人、匝道超速等。據一線交警介紹,匝道限速常在40公里左右,但除了堵車,哪有人遵守限速?然而民警在查處超速時,從來不會在匝道上設置探頭。騎車帶人就更是明顯,即使在九十月間針對非機動車的執法高峰,騎車帶人者最多在通過路口時“守法”,過了路口照樣帶人,很少有人為此受罰。但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這些司空見慣的違法行為卻成了定罪的罪狀。
張青松律師認為,平時對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罰,而發生嚴重后果時就立即定罪,這種現象完全不利于法制建設——被處罰者必然覺得冤枉,也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對法律喪失信任。大家只會懼怕法律,而不會敬畏。這種執法,會“非常有效”地起到破壞法制的作用。
“定下一項能讓人遵守的法律,然后嚴格執法,對每一起違法嚴肅處理,杜絕‘選擇性執法’,才能夠盡量減少出現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張青松說。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31日凌晨5時許,36歲的徐某駕駛裝有31噸瀝青油的罐式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沙河大橋附近時,車輛的左前輪胎突然滾落,致使車輛被迫停靠在高速公路最左側車道。隨后,同車另一司機劉某在車后三十多米處設置紅色三角警示牌,徐某將滅火器和車輪胎放在三角警示牌北側2米至3米處車道右側的線上,并打開車雙閃和小燈。5時40分許,李某駕駛山東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同方向駛來,車輛前左部與徐某駕駛車輛尾部右側相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另一乘車人祁某受傷。后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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