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是某公司的卡車駕駛員,2010年1月份,駕車運送貨物。行駛途中,突然從公路一旁殺出一自行車橫穿馬路,張先生趕緊采取緊急避讓措施,猛打方向盤。結果是自行車避讓過去了,但由于車速太快" />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這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施救必須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擔相應的費用。
本案涉及的是張先生采取的自救措施是否得當。該車駕駛員張先生由于避讓騎車人駛入路邊松軟地陷入泥中,并未接觸他物,更談不上傾覆,保險標的(車輛)無損失,僅發生施救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該車只需牽引即可恢復行駛能力,而客戶接受了整車起吊這樣明顯不必采用的施救措施,產生大筆施救費用。因此,此次的意外事件不屬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客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切不可實施盲目或過度的施救措施,否則保險公司就會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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