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于2010年8月7日將新買的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至2011年8月6日止,險種包括全車盜搶險。關于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提供的、沒有特別說明的合同格式條款中規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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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出被盜 保險公司也得理賠
2011年1月27日來源:本站編輯
  葉某于2010年8月7日將新買的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至2011年8月6日止,險種包括全車盜搶險。關于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提供的、沒有特別說明的合同格式條款中規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而被盜搶,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如果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賠償請求權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追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9月1日,葉某父親在葉某不在家時作主將車借給了葉某的好友。當晚該車被盜。鑒于案件一直未破,葉某遂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被拒絕,理由是:借車時不是葉某允許的,且葉某既不同意要求好友賠償,也不同意保險公司向好友追償。雙方因而成訟。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令其向葉某理賠。首先,葉某作為投保車輛的登記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盜搶險并交納了保險費后,依法享有該車的保險利益,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合同權利。

  其次,雖然合同約定非經葉某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而被搶盜,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由于保險公司當時沒有特別說明,決定了只能按《保險法》第17條第2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處理。

  再次,葉某只是不同意要求好友賠償或由保險公司向好友追償,并未放棄向盜車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公司在向葉某賠付保險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通過向盜車人追償獲得救濟。

TAGS: 無 | 責任編輯:汽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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