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來,許多地方仍未出臺相應實施細則,救助基金至今仍然無法落地——
“救命錢”為何沉睡近10年
據統計,我國每年發生交通事故約400萬起,死亡人數7萬左右,受傷人數超過30萬,其中不乏因為肇事逃逸、肇事者無力賠償原因而導致的致貧、返貧現象。
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9年,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等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作了規定。
然而,記者日前在調查中發現,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出臺關于救助金管理使用的細則,這筆“救命錢”還在無限期的沉睡中,事故受害人的權益仍得不到有效保障。
救助基金誰來牽頭、誰來運作、誰來監管?
“一開始的搶救費就把我們家壓垮了。”今年4月,安徽省太和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張某被兩輛汽車夾擊,頭骨兩側被撞得嚴重凹陷。因肇事者逃逸,在借錢花掉40多萬元治療費后,這個家庭陷入困境。無奈之下,張某的女兒想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表倒是寫好了,可沒有部門收。”張某的女兒說,當她把寫好的申請書交給交警大隊時,工作人員告訴她,目前還沒有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細則規定,相關管理辦法仍在研究中。
不僅僅是安徽,記者發現,全國還有很多地方要么沒有建立救助基金,要么已經建立了救助基金,但還沒有出臺管理使用細則。既不缺法律法規的支持,也不缺頂層設計,為什么這項旨在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的善制歷經近10年后,仍然無法落地?記者了解到,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定位模糊是瓶頸所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組建涉及交管、財政、衛生、保險等多個部門單位。因此,協調眾多部門單位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確定基金由誰來牽頭、誰來管理、誰來運作、誰來監管就成為組建救助基金的第一道門檻。
“誰來管理救助基金是當前最緊迫的問題,究竟是由政府部門進行管理,還是專門成立一個社會化機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上海市一位公安局副局長表示,“有的地方將救助基金交給公安交管部門管理,有的交給財政部門管理,還有的專門成立了委員會進行管理。但無論哪種方式,救助基金都需要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才能順利運行。一旦有一方出現問題,基金都不可能持續發展。”
為什么救急救命的基金申請審核如此坎坷?
從1月份交警部門確認適用救助基金,并向醫院出具了墊付通知書,一直到8月傷者痊愈,半年多的時間里,救助金一直沒有撥到醫院,傷者也因此無法辦理出院手續。山西省太原市王先生遭遇的這一幕恐怕很多交通事故受害者都曾經歷過。
申請無門、程序繁瑣、審核苛刻……這是很多人對救助基金的印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都可以提出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需要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墊付喪葬費用。
而在實際操作中,申請的道路遠不像想象中暢通,而是處處布滿了“荊棘”。廣東省中山市政協委員韓建華在調研時發現,救助金申請審核程序十分繁瑣,“根據基金實際運行調查情況來看,醫院在幫助病人申請救助基金時,普遍感到很困難,實際申請成功者不足10%。得到批準的案例大都在數月后才兌現,有的甚至需要10個月的時間才能申請成功。”
為什么作為救急救命的救助基金申請審核過程如此坎坷?一位交管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審核流程中,行政部門干預過多是主要原因:“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應當由專門設置的管理機構獨立完成。但是在實際操作流程中,很多行政部門總要以各種名義‘插上一腳’,造成救助基金申請審核繁瑣且困難。”事實上,一些地方甚至規定,每筆救助金的申請審核需要經過分管副市長簽批才能發出。如此一來,救助金的申請審核變成了另類“行政審批”。
如何喚醒沉睡中的“救命錢”?
“救助基金來源偏窄,總量不足以提供完善的保障”,這是許多專家學者對救助基金的意見。根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救助基金主要來源于交強險的部分保費、財政補助、罰款、追償資金等方面。在一些地方,為了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還將機動車號碼牌拍賣款項納入其中。但即使這樣,救助基金總量仍然趕不上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規模。
廣東省東莞市今年5月正式運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預計到年底將到位資金總計6800萬元。但在東莞市去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符合救助基金申領條件的就有將近3000宗。平均下來,每起事故受害者能得到的救助金僅為2.3萬元——即使全用于一名傷者的搶救費用,還是顯得杯水車薪。
“鑒于救助基金規模與實際需求之間還有很大的差距,救助基金顯然只能承擔應急救助功能,為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谷凌表示,救助基金不同于慈善救助,因此應該嚴格限定啟動條件,“現行規定對于救助基金的啟動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導致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困難。”
此外,依法追償是救助基金得以順利運行的關鍵,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主體地位不明確,也造成了追償的困擾。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管理試行辦法均未對管理機構的法律主體地位作出規定,也沒有明確管理機構能否以獨立法人身份,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此,管理機構往往面對法律地位模糊的尷尬。以江蘇省為例,截至8月31日,江蘇路救基金今年墊付金額累計超過2億元,但作為路救基金管理方的保險公司累計追償金額為2000余萬元,只是墊付金額的1/10。救助基金運行之艱難可見一斑。
專家認為,不管怎樣,作為交強險的有力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該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權益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如何喚醒沉睡中的“救命錢”,考驗著政府部門的執政智慧,也考驗著政府為民服務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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