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江蘇某公司的員工張先生受單位委托,外出送材料。張先生是開著自己的車子前往的,送完材料啟動車子時因為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將路旁邊一個80歲的老人撞傷。昨天張先生告訴記者,這個意外讓他陷入了一場官司,直到前不久才塵埃落定。老人索賠70余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車輛三責險賠償金額外的費用應該由公司買單。
事件回放
開私車辦公事,不想撞倒了老人
南京的張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做鑒定方面的工作。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受單位的指派外出送一份鑒定資料。當天他正好開車去上班,為了節省時間便駕車前往。當日下午,張先生開車到目的地,不過樓下的停車場內沒有空位子,他便將車子停靠在路邊。10分鐘后,他送完文件資料回到車里打算駕車離開。張先生發動車子,卻因為操作不當,車子一下失控沖了出去,將前面的行人馮老太太撞倒,后又撞上路口一個燈桿才停下來。
馮老太太受傷后立即被送到江蘇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老人為顱腦多處損傷,住院當日就做了顱內血腫清除術及氣管切開術,醫院認為老人可能需要永久護理。這對當時已經80歲的馮老太太著實是個巨大的折磨。2011年底,馮老太太出院后,又在家人陪同下輾轉多家大醫院進行恢復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除去公費支付的部分,老人自己還花去29萬多元。
公司說法
單位禁止“私車公用”,員工應自己擔責
對于這起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給出了明確的認定:張先生駕車啟動過程中操作不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他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八旬老人承受著身體和經濟的雙重壓力,今年,家屬拿著這份責任認定,將張先生和其所在的單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賠總額為70多萬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多項開支。在老人起訴之前,張先生已經墊付約13萬元。昨天下午,張先生告訴記者,這個事故對于他來說也算飛來橫禍。他持有駕照,之前也未發現車輛有何問題,就為了給公司送材料,出了這樣的車禍。“我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張先生這樣認為。
張先生所在的公司更感委屈,認為在這起事故中,完全是因為張先生操作不當才導致這么嚴重的后果。而且公司早有規定,不允許私車公用,公司認為張先生違反了內部規定,產生的責任自然應該由他自己承擔。不過對此,張先生并不認同,他說公司沒有禁止私車公用的相關規定。
法院判決
只要是公務行為,就應該由單位擔責
到底該誰來買單呢?法院認為,張先生受單位指派,自己駕駛私家車送文件資料,其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及目的均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范圍,應當認定為“執行工作任務”。盡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張先生,但只要他是公務行為,就應該由公司承擔責任。此外,法院還認為,無論該公司內部有沒有私車不得公用的規定,都不影響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總共賠償老人的70余萬元中,扣除車輛交強險和三責險的賠償額度,以及張先生已經支付的13萬元,剩余28萬元由該公司承擔。
律師觀點
員工有重大過失 才會由個人擔責
那么張先生所在的公司可以向張先生追償嗎?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李香峰律師解釋說,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員工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員工個人才要承擔責任,或者單位在賠償后可以向個人追償。
那么哪些行為屬于重大過失呢?李律師向揚子晚報記者舉例說,比如無照駕駛、酒駕、醉駕等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都屬于重大過失。
但本案中,張先生操作不當的行為并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李律師還補充,在此案中張先生先行支付的13萬元也應該由公司承擔,不過張先生表示,目前他沒打算向公司討回這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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