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的捷達車在停車場出口交費時突發自燃,造成車輛自身及收費崗亭等被燒毀,車輛的所有者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將車輛生產商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1.8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4月22日,原告以7.08萬元購買了一輛一汽大眾生產的捷達轎車。去年4月23日凌晨2點多,原告公司工作人員駕車將該車從朝陽區雙井天之驕子地下停車場開至地面收費窗口準備交費時,車輛突然冒出黑煙并伴隨火光,隨后發生自燃。消防隊接警后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滅火。當日,消防支隊出具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駕駛室內,火災原因為車輛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在火災中,該車的發動機、內飾全部燒毀,收費處崗亭及相應設施亦部分受損。事故發生后,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向停車管理公司支付了施工費5.05萬元,用于崗亭及內部設施的維修更換。因一汽大眾拒絕賠償,原告起訴到法院,索賠車輛損失、購置稅損失以及賠付崗亭損失費和鑒定費等共計118351元。
此案起訴后,一汽大眾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意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審理中,法院對涉案車輛自購買之日至事發燒毀之日期間車輛正常損耗的減值金額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結果為1.2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購買的涉案車輛在正常保養、使用過程中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為車輛電氣線路故障,可以表明該車存在產品質量缺陷,作為生產者的一汽大眾應對車輛損失和因火災造成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一汽大眾賠償英大泰和保險公司車輛損失58800元、購置稅損失6051元、賠付崗亭損失50500元、鑒定費3000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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