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出游辦事,是不少都市一族的選擇。陽江市民李某租了一輛車,可這輛車零件老化半路拋錨了,因對維修費的承擔有爭議,出租人拒不取車長達半年,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高達6.44萬元。陽江市中院2日通報指出,配件老化發生損害,承租人沒有過錯,終審判決駁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配件老化汽車拋錨 修車費用產生爭議
去年5月12日,李某向阮某租賃小汽車一輛,租期1天,租金350元。阮某當場拿出準備好的《汽車借用合同》,交李某簽名確認。合同約定,“租用期間,租用車輛發生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維修及支付租金”。
然而,李某駕車前往湛江途中,車輛拋錨。李某隨即電話告知阮某,在阮某的許可下,就近交由湛江市某汽車維修部修理。
經過檢測,維修部沒有發現人為損壞痕跡,車輛損壞原因系“時規帶”部件達到使用壽命年限所致。車輛修好后,雙方對修理費的負擔發生了爭議,阮某、李某均拒絕取車,該車于是一直由維修部保管。
去年7月25日,阮某向陽江市陽東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自當年5月12日至歸還車輛期間的租金。去年11月,在一審過程中,阮某取回了涉案小汽車。
已盡到其應盡義務 不承擔租金修車費
陽東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承租人,對車輛因本身機械配件老化導致發生損壞沒有過錯。去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阮某的訴訟請求。阮某不服,向陽江中院上訴。
阮某提出,雙方簽署的合同規定:“租用期間,租用車輛發生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維修及支付租金”。李某對租金和維修費不應有爭議。此外,車輛修好后李某仍不歸還車輛,應視為繼續租賃,需支付長達184天共計6.44萬元的租金。
但陽江中院指出,沒有證據證明承租人有過錯,因此,在承租人無過錯的情況下,維修費及維修期間的租金不應由承租人承擔。故障發生后,李某經阮某同意后就地交維修廠維修,防止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作為承租人,李某已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李某在車輛修好后已通知阮某取車,阮某拒絕到場支付維修費并領取車輛,應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今年5月26日,陽江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阮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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