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機馬某,與靳先生是上下樓的鄰居。2009年10月11日,馬某駕車經過大興區黃村鎮一家汽車修理廠附近時,遇到鄰居靳先生。兩人因鄰里瑣事發生口角并互相毆打,隨后馬某駕車撞向靳先生。
靳先生回憶當時的情況稱,“他故意開車撞向我,我本能地跳上他的汽車前蓋,他左右打方向盤將我甩下車后逃跑”。靳先生稱,當他正在低頭檢查自己的車時,馬某再次開車返回,從他背后直接撞上來,將他直接撞倒,汽車也被撞壞。
醫院診斷靳先生身體多處挫傷、軟組織損傷,其左脛骨平臺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
馬某被公訴至法院后,靳先生提起民事索賠,要求馬某賠償醫療費和修車費等22萬余元。庭審中,馬某認罪并表示同意賠償,但他同時說明沒有經濟能力賠償對方。
馬某的辯護人稱,事情因鄰里糾紛而起,雙方都有過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采納了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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