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依法劃為機動車
章某于2006年起在阜成路邊擺攤修鞋。7月20日早,章某騎電動自行車以中檔速度在杏石口路由西向東逆行,此時楊女士走過,相互躲避不及撞在一起。章某報警后將楊女士扶到路邊看護,其弟則繼續騎電動車去上班。楊女士被送往醫院搶救7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楊女士家人向章某索賠70萬元,章某表示難以負擔。此后章某未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失,最終被海淀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官表示,按照《電動車和電動輕便自行車安全要求》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劃入機動車范疇。檢方因此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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