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開始實施。2007年,有鄭州市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該《條例》中對沒有張貼黃綠標車輛罰款200元的規定違法。之后,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后通" />
昨天,《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再次有網友指出:將黃綠標“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右內側”違法。
初提黃綠標罰款被指違法
2005年11月1日,《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開始實施。環保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并設置了監測點,對汽車尾氣進行檢測。公安交警也配合環保部門的治理,對沒有取得黃綠標的機動車依照條例給予200元的罰款。2007年3月,有市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39條違法,侵犯了公民的權利。
該《條例》第39條規定:在本市市區建成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農用拖拉機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標志(黃綠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下罰款。上書市民指出,《條例》的上位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但該法對此是“設禁不設罰”,對此行為僅設定了“不得上路”的義務,并沒設定處罰性規定,因此“罰款200元”的規定違背了上位法。
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后,省人大法委對此進行了審查,發現該條款確實違背上位法,于是通知鄭州市暫停執行該條款。之后,今年9月30日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了對該條例的修訂,廢止了該條款。
再提黃綠標市民又來挑刺
昨天,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在網上公布了《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辦法》剛上網不久,就有市民給記者打電話,指出其中涉及“黃綠標”的條款仍然存在違法。
該市民說,《辦法》規定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右內側”,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該市民指出,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
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其中并沒有說要放置“黃綠標”,而《辦法》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右內側”的規定,增加了當事人的義務。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車上要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也沒有說要粘貼。《辦法》中“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右內側”,仍是增加了當事人的義務。
再次,就算是第95條中的“檢驗合格標志”包括污染物排放標志,《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規定的放置,而不是粘貼。什么是放置?放在機動車的工具箱內是放置,放在后備廂內也是放置,為什么要粘貼呢?這些檢驗合格標志就是執法部門檢查時,能夠拿出來證明車主盡了義務、按照規定執行了就可以,而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公民的身份證都是隨身攜帶,難道為了公安機關檢查方便,公安機關就讓公民把身份證都粘貼在額頭上嗎?
最后,該《辦法》還違背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10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且第五款作出特別規定:不得在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粘貼、噴涂妨礙司機視線的文字、圖案。我們經常看到一些機動車的前擋風玻璃上粘貼了好幾行檢驗合格標志,影響了司機視線。《辦法》規定的“黃綠標”貼在車窗內側,明顯違背該條例的有關規定。
尾氣咋治理
請您提建議
針對市民提出的意見,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要求,他們將市政府法制辦擬定的《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就是想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也吁請社會各界人士,于10月29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到鄭州市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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