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 />
觀點一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面
李連寧委員贊成醉駕入罪,但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不分任何情節的只要醉駕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駕車剛剛啟動就被制止住了也好,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長時間,并造成交通擁堵,馬上就定罪拘役,同時處以罰金。在對醉酒駕車入罪的問題,他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細化,建議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
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后果很嚴重。
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觀點二公務員應率先垂范
郎勝委員對此認為,醉酒駕駛的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模范遵守法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此前法律委員會開會時,亦曾討論過該問題,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范,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
觀點三“醉駕狀態很難判斷”
叢斌委員表示,醉酒的狀態到底怎樣界定是一個科學問題,從醫學角度來判定醉酒沒醉酒很難。
身為病理學和法醫學專家的叢斌說,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樣,有些人超過200毫克照樣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狀態,而有人達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他提了完善該規定的兩個方式,一是單純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將醉酒改為酒后,只要飲酒后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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