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
4S店到底有沒有欺詐
如今,雙方都認可的事實是:當初在交車時,4S店確實沒有告訴蘇先生,有這樣一個《維修工單》存在;另外,根據車管部門的查證,這輛車在賣給蘇先生之前,并沒有上過牌。因此,“車有沒有賣給過別人”這一點,蘇先生不再深究。
雙方爭論的關鍵,集中在了4S店“究竟有沒有欺詐”這一點上。根據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因蘇先生買車時,新消法尚未正式實施,因此該案適用原消法,記者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這也意味著,若“銷售欺詐”成立,4S店必須對蘇先生進行“退一賠一”。加上蘇先生要求退還裝潢費、賠償購車款利息等,算下來總共要40多萬元。
那么,如何算“欺詐”,如何算“沒有欺詐”,4S店在賣車前,對車子究竟是“修理”還是“維護”,成了重中之重。在各自陳述觀點、提交證據之后,雙方展開了現場辯論。你一言,我一語,唇槍舌戰,都不示弱。
“清單上寫明了鈑金油漆。鈑金,意味著對車輛外部的整形與修復,自然屬于維修范疇。”
“反對。在我們4S店的系統中,鈑金和油漆被歸在同一個子項中。哪怕只進行了油漆,清單里也會顯示鈑金油漆。此外,維修工時費只有800元,如果做鈑金根本不夠。”
“賣出以前,車輛的所有權屬于4S店。不能用對外的報價,來衡量內部的維修。”
此外,《維修清單》上50多公里的里程數據,也引起了激烈爭論。
“請問被告,4S店倉庫與展廳有多遠?”
“具體的數字,我們也沒有精確量過。”
“那我告訴你們,上了高速以后,從杭州到海寧的距離,也只有40多公里。我們完全有理由懷疑,這車走的不僅僅是從庫房到展廳,而是開出去撞過。”
庭審過程持續了約2個小時,法院并未當庭宣判。對于此案,本報與FM93交通之聲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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