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取消環保罰款50萬封頂
草案強化了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責任。草案取消了現行法律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
草案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環保法“按日計罰”,草案明確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幾種情況: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草案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超標排放、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督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被責令停止排污、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的,依照環保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
■ 分析
修法為“單雙號常態化”開綠燈?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的一個法條,再次挑動起人們關于是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敏感神經。在“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專門一節中,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學專家認為,向地方政府授權,應對授權條款有所規制,補償機制更加明確、完善,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 據新華社
“限行措施”給地方政府授權大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專家王燦發教授分析認為,這個條款給了地方政府一個很大的權力。如果這個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長期研究環保法律的北京大學教授汪勁建議對相應條款做進一步細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介紹,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第45條,與之前在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的條款有區別,提高了使用這項權限的政府的級別。征求意見稿是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則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
竺效說,如果是單雙號限行,那么草案第45條中“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這個表述就比較籠統。比如是臨時限行還是常態化限行,排放控制是否區分高排放、低排放的排污水平,這兩類標準,交叉排列組合,就可以劃分出不同類型的限行措施,每種類型的適用條件,以及限行以后相應的補償措施,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則。
應嚴格設定授權條件細化補償措施
汪勁認為,第45條涉及公民出行和機動車財產權利的行使。要授權地方政府,則應嚴格設定相應的授權條件,比如當可能發生嚴重大氣污染的時候,或空氣中某些污染物指標達到一定數值等,這些嚴格限定的前置條件不但要有,還要在法條中明確列出來。
不但要有前置條件,還要有相應的細化補償措施。竺效說,因為“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進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補償措施。補償可以包括多種方式,比如車船使用稅等稅收的減免,保險費用的調整等。總之,配套措施需要精細化。
“每一種限行的類型、限制條件、如何補償等都應當在法律條文中予以明確。做出不同的限行規定和相應的補償規定,才能夠讓現在各個地方的各種限行方案有一個更好的法律依據,更加公平合理。”竺效說。
“即使是緊急狀況,政府行動也應審慎”
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中的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
即使是緊急情況,政府行動也應當審慎。王燦發說,第72條就是立法授權政府可以行使緊急命令權,特別是發生嚴重大氣污染緊急情況時,可以讓機動車停止行駛、工廠停工等。給予政府一定的緊急命令權,這是很多國家通行的規則,但是政府緊急命令權一定要具體化,比如規定污染達到什么程度、持續多長時間,都要制定具體的規定進行配套。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上次修訂是2000年。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總量控制范圍小,重點難點針對不夠;問責機制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現行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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