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應將更多標準放寬鼓勵投案、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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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應將更多標準放寬鼓勵投案、悔過
“疑犯被親友捆綁送至司法機關(即俗稱‘大義滅親’),即使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近日,最高法發布《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新出現的自首和立功情節進行細化規定,其中特別是對近期飽受關注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和大義滅親協助破案的做法進行了司法解釋層面的細致操作說明。昨日記者采訪了北京有關刑法學專家進行了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鄧子濱認為,“盡管從技術上說,有車牌有車號,逃逸后更容易被抓回,但從犯罪形態上,與其他自首不一樣。”鄧子濱也承認,這一設定的確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但法律制度,沒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次好制度,如果僅從自首要義,應該更多將標準放寬,鼓勵投案和悔過。”
鄧子濱對此分析稱,因“大義滅親”歸案的行為人,實際上是一種類自首的行為,也是司法解釋對自首放寬的一個趨勢,但就從人性復雜的角度考慮,法律本不該鼓勵大義滅親,因為這也可能違背親屬倫理,但當前的法律制度強調國家層面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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