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政策),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執行。
汽車“三包”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具體到執行層面,依然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涉及生產廠家和經銷商的利益,執行起來會有一定困難。”全國乘聯會副秘書長崔東樹表示。
不僅如此,現行的規定只對汽車產品的退換等問題提出了 “框架式”的理賠方案,并未有具體的執行細則,也就意味著在執行層面上面臨著一些問題,如鑒定難。此外,業內有觀點認為,“在某些領域如車輛合格證的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監管空白。”
經銷商被“三包”考驗/
此次出臺的汽車“三包”政策,對家用汽車產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區分,并對這期間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提出了解決辦法。如果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法規中提及的5種情形,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手續辦理退貨或換貨。
與此同時,在此次出臺的汽車“三包”政策中,還詳細說明了汽車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修理者等各方所應承擔的不同責任和義務。
記者發現,在汽車“三包”政策的第四條中明確表示:“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這就意味著在消費者尋求理賠和“三包”過程中,經銷商是第一責任人,不僅要承擔對所售車型的維修服務,還是消費者索賠的“橋梁”,這無疑加重了汽車銷售者或經銷商的責任。與此同時,從目前來看,經銷商在與廠商的對接中,依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由經銷商先行承擔責任,但過后如何才能得到廠商的認可和補償,成了經銷商面臨的一大問題。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對汽車銷售者或汽車經銷商的責任認定,對經銷商來說是一大考驗。
以上海一家寶馬4S店發生的個案為例,日前,一位消費者就其在該4S店購買的新車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要求退車,但廠商在作出質檢認定后認為,該車并無質量問題,此后該廠商便不再出面答復消費者,只剩下經銷商作為第一責任人和消費者不停“拉鋸扯皮”。
該4S店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作為經銷商我們也很無奈,如果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進行退換車輛,勢必不能得到廠商的認可,但如果這一事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對我們店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都有很大的影響。”
消費者受“細則”困擾/
與此同時,就目前的汽車“三包”政策,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些規定仍存在條款細則不明、鑒定難和執行難等一系列問題。這也就意味著消費者在維權時將繼續受到因“細則不明”帶來的困擾。
首先是“三包”政策的細則不明。在第16和19條中,都提及賣方因承擔“合理”的費用和補償,但何謂合理,政策并未進行細化或給出具體的參照標準,這無疑給4S店或者產品維修方帶來了 “鉆空子”的空間,使得買賣雙方容易產生爭議。
此外,在“三包”政策的第18、20條中都提到主要零部件維修問題,但對主要零部件并沒有統一標準,而是依靠廠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自行制定;而主要零部件的維修次數直接與退換車息息相關,在此種情況下,能否保證廠家的主要零部件目錄不會傾向自身利益而對消費者不利?
在“三包”政策第12條中,雖然明確表示了生產者或銷售者在交付產品的過程中,需要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但在這一系列隨車文件中,目前投訴糾紛發生最多的“汽車合格證”并未被列入其中。這就意味著車主付完全款后仍有可能因沒有合格證而無法上牌。
近兩年來,因合格證問題而導致的汽車維權事件隨處可見,但在“三包”政策中,這一問題仍然沒有得到重視和解決。
同時,在汽車“三包”政策中,所有的退換以及維修都基于產品本身質量問題這一前提,并對因車主操作不當或自行維修不當等狀況給予生產或銷售者免責,但如何鑒定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還是車主操作不當所致,車主在維權過程中的“鑒定難”成為又一大衍生問題。
雖然汽車“三包”政策中提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但是,目前我國專業的汽車質量鑒定機構數量極少,鑒定費用高,少則數千元,多則幾十萬元的鑒定成本對普通車主來說無疑是個難以承擔數字,一旦最后維權失敗,這筆費用最后由車主自己承擔,這意味著消費者維權時要冒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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