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5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它的實施對完善汽車法規體系起到了積極作用。
今后買車可以享受七日“后悔權”、禁止經銷商泄露消費者信息、六個月內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實現消費者抱團取暖、銷售假冒產品要進入企業信用檔案、違法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等權益。
七日后悔權只限網購
【法規】新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案例]去年12月,李先生在某電子商城看見某品牌汽車網絡促銷,遂購買了一輛7萬元左右的新車,當去4S店提車時,他發現購買的車輛顏色和部分裝飾件與網上看到的有所出入,希望退貨。因是特殊大件物品,廠家希望通過與其協商換車來解決,并不同意退車。
【解讀】汽車屬于需要消費者實際體驗后才能正確購買的大件貴價商品,網上購車的風險,買賣雙方均需要承擔。從汽車的使用特性來說,汽車并非屬于“不宜退貨”的商品類型,因此一旦網上購車出現問題,消費者也能有效維權。要注意的是后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無店鋪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后悔權要承擔退回商品的郵費,也是有成本的。另外,行使后悔權的期限是收到貨物七日內,消費者要及時驗貨。
個人信息禁止泄露
【法規】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2013年,張先生購買新車3個多月內,張先生不斷收到不同保險公司的廣告電話和短信。由于當時在汽車店和保險公司都留下了電話,張先生很苦惱,他無法判定到底是誰將其電話透露出去的,想要告其泄露信息但沒有任何證據。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新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不過也要看到,這一規定目前僅停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中會存在困難。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獲得怎樣的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舉證責任實現倒置
【法規】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李女士2012年11月在某4S店購買一輛國產轎車,2014年1月7日發生車禍,因為前排兩個安全氣囊均沒有彈出造成了乘客受傷嚴重。李女士認為安全氣囊沒有彈出是屬于質量問題,多次找汽車銷售方卻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李女士說:“氣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第三方做鑒定,這個費用比這個車都貴,我拿不出那么多錢。”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很困難。此次新消法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但是要注意的是,該規則僅適用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也就是說,一旦汽車6個月以后出現問題,消費者還是必須自己舉證。事實上,新車在半年內出現問題的幾率并不大。
召回寫入新消法
【法規】新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案例】范先生買了一輛轎車。在行駛不到5000公里的時候,聽到汽車天窗玻璃發出響聲;駛到5000公里后,車子出現輕微擺尾;行駛到1萬公里后,只要車速每小時超過40公里,就出現嚴重的上下擺動。4S店認為,這是此款轎車的通病,請消費者回去等待召回。后來,該車召回公告發布一個月,范先生也沒有等到4S店的通知。
【解讀】過去,我國缺陷產品的召回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缺乏完整表述,新消法規定召回范圍適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并將行政法規、規章提升至基本法律,這是個非常大的進步。行政部門應打通消費者投訴信息與行政強制召回程序之間的綠色通道,實現消費者投訴與召回啟動的無縫對接和信息共享。范先生可以根據新消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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