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約束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最近以來成為行業熱點,商務部此前已經針對平行進口開閘,并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平行進口試點。
不過,記者通讀了整個《辦法》,其中并未提及“平行進口”字眼,但是在《辦法》第五條關于經營主體定義中規定:本辦法所稱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生產企業指定的銷售商、汽車進口商。并且在第十九條產品要求中規定,不得以銷售汽車名義銷售已經在境內外辦理登記或者使用的車輛。
這樣的規定給平行進口車輛很大的限制和沖擊。“特別是汽車進口商如果也是生產企業指定的,基本上平行進口就不會有發展了。”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不僅如此,“美規”進口車將大幅度減少,因為很多從美國進入的平行進口車,已經在當地進行了注冊,也就變成了二手車。
目前,“美規車”占據平行進口車總量的40%,其他平行進口車大部分來自中東,占據總量的55%。2013年國內平行進口汽車8.4萬輛,占2013年乘用車進口總量的7%,2014年平行進口汽車預計將會達到11萬輛左右。
對于《辦法》的規定,業內存在爭議。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既然決定放開平行進口,就不應該做出這樣的規定,而應當將這樣的規定從《辦法》中刪除,給平行進口經銷商更大的發展空間。
支持的也不在少數。“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新車的,而且國內其他法律也有禁止從國外進口二手車的規定,所以這點不太可能從辦法中去掉。不過,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中國海關很難驗證從美國進口車的車輛是否已經登記過,因為需要很多技術層面的問題。總之,目前很多進口商已經停止美規車的進口。”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商務部的態度也不難理解,一方面放開平行進口,包括對上海自貿區平行進口的試點已經開始,一方面對平行進口車輛進行嚴格的把控。此前,部分業內人士希望借助平行進口沖擊現有的汽車總代理制度,而商務部的嚴格監管意味著,未來平行進口的份額不會太大,對行業的沖擊也將非常有限。
還有更多爭議點
《辦法》除了涉及了平行進口、售后維修信息公開等熱點話題,同時為了規范汽車供應商的行為,特別在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條中,做出了不得限制經營其他汽車供應商商品、限定經營場地面積和建筑物結構等;以及不得直接和間接限定汽車、汽車配件商品和服務的最低銷售價格和轉售價格、不得強制規定不合理的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者數量、后者強制要求完成指定的汽車銷售數量等等規定。
“盡快出臺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當出現爭論的時候,先擱置爭議,用市場的力量解決一些問題。” 作為商務部征求意見的行業組織之一,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秘書長朱孔源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表示。
朱孔源同時認為,關于廠商、經銷商職能和責任的劃分應該更加明確。“產品質量問題,不應讓經銷商承擔全部責任,而配件質量問題,也應該是配件生產廠商來負責。”
的確,按照《辦法》第二十條關于質保和售后服務的規定:汽車供應商應當與經銷商、售后服務商明確實現汽車產品質量保障的責任劃分,并向消費者即時兌現。而這樣的規定對于責任的劃分并不明確。
另外,品牌授權依然是《辦法》保留的內容,亮點是將首次授權期限規定為五年,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授權期限以及延續的規定: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銷售汽車采取授權經營的,授權經營期限每次不得低于兩年,首次授權經營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首次授權期限為5年的確是進步,但是后續解除合同可以規定得更加明確,除非供應商拿出合理的理由,證明經銷商違法違規偷稅等問題,可以解約,但不能因為經銷商沒有達到銷量要求而取消該經銷商的資格,除非經銷商自動解約。”
至于賠償和懲罰的問題,《辦法》也作出了規定:違反《辦法》部分條款,商務部主管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只是針對這樣的懲罰力度,業內部分人士認為過于輕描淡寫。“解除合同應涉及到賠償,銷售、檢測、維修,經銷商還要投入機會成本。罰款方面建議改成,供應商應當賠償經銷商所有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 朱孔源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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