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其中,擬廢止《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等4部地方法規,修訂《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16部法規。
以前,不少司機因沒有“環保標志”被罰款,處罰依據就是《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鄭州市區建成區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農用拖拉機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但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此行為僅設定了“不得上路”的義務,并沒設定處罰性規定。
早在2007年,有市民向全國人大投書,說《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設置罰款條款的第三十九條與上位法抵觸,要求對其進行違法審查。
審查發現,其確實違法,后來通知鄭州市有關部門停止執行第三十九條。現在,這條“不合法”規定終于要被取消了。
擬廢除的四部地方性法規:
《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1996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鄭州市勞動監督檢查條例》(1996年5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1997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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