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遭遇始料不及的批評和爭議。同樣作為財產稅種類下的房產稅,盡管還未正式誕生,但已能從車船稅的“遭遇”中看到可能的“困境”,其出臺的困難" />
車船稅法(草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公眾參與程度空前高漲,體現了社會公眾參政議政意識的提高,也反映出在我國財產稅幾近“空白”的情況下,每一次對居民財產增稅的行為都是一次嚴峻挑戰。
對于車船稅法(草案)的質疑集中在以下幾點:按排量征收未能體現財產稅性質;按排量征收不能體現節能減排的目的;稅負過高;減免稅政策不合理;與其他稅種重合等。其中質疑最多的是未能體現財產稅性質。
而從房產評估來看,其復雜程度遠超車船。同年代的房子,即使相隔一條街,評估值差距就可能以10萬元計。此外,有些房產還有較高的附加值,比如教育房產、醫療房產等,評估難度相當高。再從征收方式看,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使得現有的征稅方法主要是針對企業的,稅務機關也習慣了為企業服務,個人還沒有養成到稅務機關主動報稅的習慣;征稅機構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手段確定每套房產,特別是大量空置房的所有者,又如何保證房產稅能夠應收盡收。
車船稅都不能做到徹底按評估值征收,征收范圍更廣、難度更高的房產稅又如何能夠做到呢?
技術上的困難懸而未決,而我國建立財產稅體系的需求卻越來越迫切。當前稅收對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日趨重要和愈發凸顯,在我國稅制結構中構建財產稅體系是大勢所趨。
車船稅立法應成為建立財產稅體系一次很好的熱身,為今后的房產稅改革等做好技術上的鋪墊和公眾意識上的準備,切不可礙于眼前的技術困難采取簡單化的做法,損害稅法的公平原則。同時政府還需廣為宣傳,強化財產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淡化組織收入的作用,利用增加的稅收著力改善民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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