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肇事,其投保的交強險是否應該理賠?保險公司認為,這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其只能承擔醫療費的墊付責任。但傷者方卻持截然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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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肇事,其投保的交強險是否應該理賠?保險公司認為,這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其只能承擔醫療費的墊付責任。但傷者方卻持截然不同的意見。
日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賠償糾紛案作出的終審判決稱,交強險系強制責任保險,不應以駕駛人的行為瑕疵而作為賠償免責條件,判令傷者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余款則由摩托車司機和傷者各承擔50%的責任。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30日晨,開縣某中學學生小李騎著一輛自行車匆匆趕往學校,在城區一十字路口橫過主干道時,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了碰撞。摩托車駕駛員張某也受了傷,但小李因脾破裂,在醫院實施脾切除手術,并留下8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交巡警介入調查發現,摩托車駕駛員張某屬無證駕駛。但就本起事故而言,小李的責任更大,因為他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交巡警今年1月作出事故認定,小李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小李住院治療期間,張某墊付了萬余元費用,但不足以彌補小李的損失。為此,小李將張某以及該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補課費等共計10多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交強險條例》雖規定無證駕駛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此規定的立法本意系對保險公司承擔墊付責任后行使追償權的規定,即規定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向交通違法者予以追償,而非針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免責事由的規定。
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確立了由保險人承擔一定社會風險責任,從而更充分有效保護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該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
為此,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小李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108624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14268.93元,則由張某承擔50%即賠償7134.47元,其余損失由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負擔。
【律師點評】 重慶市開縣弘全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此條款確立了這樣一個歸責原則體系:(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2)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責任限額范圍內,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應獲得全額賠償,而不必考量其過錯(故意除外);機動車一方不減輕責任。這體現了我國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尊重。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部分,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僅就財產損失做出規定,并不包括人身傷亡的賠償。綜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是無條件的,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有條件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立法本意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社會公益性質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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